播报 | 市场监管总局: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福建:不得由专业承包企业垫付保证金

政府采购信息网 李璞 2022-07-03 09:42:08

播报 | 市场监管总局: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福建:不得由专业承包企业垫付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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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

日前,市场监管总局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反垄断法》,研究起草了《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7月27日。

根据《征求意见稿》,经营者不得利用行使知识产权的方式,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在行使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在其知识产权构成生产经营活动必需设施的情况下,拒绝许可其他经营者以合理条件使用该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在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从事下列行为,排除、限制竞争等等。

福建:不得由专业承包企业垫付保证金

日前,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支持建筑业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通知》明确,多个专业工程合并发包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允许相应专业承包企业独立投标或与其他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或总承包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

采用招标方式发包专业工程的,可竞争项目造价下降幅度不超过10%。总包单位依法分包专业工程,应当参照执行,支持优质优价,严控恶意低价竞争。

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要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不得以未竣工验收、未完成审计为由拖欠工程价款。除承包人同意以外,不得采用合同约定以外的方式支付工程款,变相拖欠工程款。需由发包单位缴存的保证金,不得由专业承包企业垫付。

海南:政府欠款应不超过2个预算年度内解决

日前,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诚信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琼府办〔2022〕30号),进一步规范政府行政行为。

《若干措施》要求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对征求意见的市场主体中较多数提出的不同意见,制定机关应当积极审慎对待并将处理意见公示,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决策。

《若干措施》强调,对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造成市场主体合法利益受损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对因政府及有关部门违法违规失信行为给市场主体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对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与企业协商按程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并做好解释工作;建立政府欠账预警制度,坚决不允许出现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对于已明确无争议或已有生效判决待执行的政府欠款,责任单位要及时向本级政府及财政部门报告,原则上在不超过2个预算年度内安排资金予以解决等。

内蒙古:科研急需的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可不进行招投标

日前,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自治区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通知》(内财购〔2022〕798号)。

《通知》明确,内蒙古自治区各高校、科研院所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采购机制,属集中采购目录内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可不执行自治区政府采购相关政策,不进行招标投标程序。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用非招标方式的,项目承担单位依法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原则上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内蒙古自治区各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参照上述规定执行,按规定做好专家论证工作,参与论证的专家由单位自行选定,专家论证意见随采购计划存档备查。

山东:预留给小微企业的采购比例不低于70%

日前,山东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鲁财采〔2022〕12号)。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根据《通知》,各级预算单位超过200万元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和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5%以上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

《通知》明确,对未预留份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采购包,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46号文的规定执行。各部门、单位要将年度政策执行情况公开,未达到规定预留份额比例的,要作出解释说明。

山西:不得强制要求采用现金形式提供担保

日前,山西省出台《山西省住建领域稳经济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明确,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要根据实际功能需求,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对于已完成审批(核准)、设计、环评、图审、招投标、施工许可和项目公司组建等前期工作的项目,加快落实开工建设条件,促进项目尽快实施,清理管廊建设存量。

《实施细则》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实施办法(试行)》,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全面推广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支付、履约、工程质量等各类保证金,有关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排斥、限制或拒绝接受保函,不得强制要求采用现金形式提供担保。

江西:落实中小企业评审优惠不能搞“一刀切”

日前,江西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助力中小企业纾困解难的通知》(赣财购〔2022〕7号),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通知》明确,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今年下半年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对适用招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各级主管预算单位要督促采购人在项目签订合同后20日内,在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如实填报预留份额,在完成履约验收后20日内如实填报预留执行情况。

《通知》强调,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的货物、服务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给予价格扣除优惠,价格扣除比例由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落实评审优惠不能搞“一刀切”,各级财政部门不得直接确定统一的价格评审优惠比例。

北京:政府投资装配式建筑项目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

日前,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推进工程总承包模式在装配式建筑中的应用,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进一步简化招投标流程,加快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各平台间的信息共享与交互;引导骨干企业提高项目管理、技术创新和资源配置能力,培育具有综合管理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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